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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2010 年 09 月 10 日 星期五
 
保护您的人身权利——诽谤、侮辱
 
2006-10-24 10:59:03

案例:
  1.阿敏于未婚女青年小青不和,大肆散布她于自己的丈夫又不正常关系,一见到小青,就用极其下流的言语把小青骂一顿,时间长了,小青的工友都以为是真有其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阿敏。小青的未婚夫离她而去,小青十分痛苦,自杀未遂。后在律师的指点下,小青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阿敏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支持了小青的诉讼要求。
  2.阿玲素来和邻室的李珍不和,一天,两人又因小事发生争执,后被室友劝开。回到宿舍,李珍越想越气,决定给阿玲来个下马威,好好教训她。李珍找到谭某等三个老乡,四人把阿玲从宿舍拉到走廊,强行剥光阿玲的上身衣服,让阿玲在众人面前出丑。

点评:
案例一中,阿敏故意捏造事实,并到处宣扬,使别人误以为小青和阿敏的丈夫又关系,损害了小青的名誉,阿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诽谤。

案例二中,李珍等人当众强行剥光阿玲的上衣,使其身暴露在公众面前,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属于侮辱他人人格自尊的行为。

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收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民俗通则》第二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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