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一位60多岁的老伯来到恩平市妇联,请求恩平市妇联帮助其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冯某珠,并称冯某珠的丈夫冯某章对患精神病的妻子不闻不问,从2006年底起就没有支付过生活费和治疗费,导致冯某珠只能靠亲友接济度日,食无定餐,病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市妇联同志立即联系了恩平市法律援助处,并与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到冯某珠所在的村了解情况。冯某珠与同村的冯某章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婚后丈夫冯某章外出打工,于2005年定居多米尼加共和国。2006年底,妻子冯某珠由于思想负担过重,患上了精神病,这时远在国外的丈夫冯某章以妻子患有精神病,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到恩平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冯某珠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驳回了冯某章的离婚请求。至此以后,冯某章就一直在国外生活,没有回来照顾过患病的妻子,也没有支付过生活费和治疗费,冯某珠一直依靠年迈的父母务农每月300多月的微薄收入和亲友们为数不多的接济生活,依靠农村的土方法断断续续进行治疗,精神状况和身体也越来越差了。市妇联同志与法律援助处的工作者作为冯某珠的诉讼代理人协助冯某珠于2008年1月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丈夫冯某章按照广东省农村人口年均生活费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治疗费5万元。
法院于2008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冯某章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本案属于扶养纠纷,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参照《广东身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年均生活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判决被告冯某章每年支付扶养费4202.3元给原告冯某珠。对于原告提出的5万元治疗费,由于没有有关的治疗票据,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对方和在生活上扶助对方。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时,法律可以强制具有扶养能力的对方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丈夫冯某对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有照顾扶养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并不能以外出务工、移居海外为由对妻子不闻不问、弃之不理,法院的合理判决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